公安對經濟案件怎麼追贓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訊問、搜查、鑑定、通緝等十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贓款贓物都還沒有也無法被認定,追繳贓款贓物從何而來。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損失,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當然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但公安機關只能夠是通過偵查、預審等措施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怎麼樣挽回應當由被害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規定應當僅適用於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無權以此規定追繳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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