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税票如何鑑別 - 怎麼鑑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4W

一、虛開增值税票如何鑑別

虛開增值税票如何鑑別?怎麼鑑別

1、虛擬購貨,簽訂假合同或根本沒有采購合同;

2、沒有入庫單或製造假入庫單,且沒有相關的收發貨運單據;

3、進、銷、存賬目記載混亂,對應關係不清;

4、在應付賬款上長期掛賬不付款,或資金來源不明;

5、從銀行對賬單上看,資金空轉現象較為明顯,貨款打出後又轉回;

6、與客户往來關係單一,除“採購”“付款”外,無任何其他往來;

7、與某個客户在採購時間上相對固定和集中,資金進出頻繁;

8、採購地區相對集中。

根據以上疑點,可到當地工商部門再進一步追查其業務往來單位,若存在下述情況,跡象則更加明顯:

1、供應商大多是個體私營者且經營期限並不長,在這些企業中,有的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有的經營期限已過,有的則被工商部門吊銷。

2、經營範圍廣、品種齊全,如建築材料、五金交電、化工原料、紡織塑料、汽車配件、電子產品、照像器材、農副產品等不一而足虛開增值税發票如何鑑別?虛開增值税發票如何鑑別?。

3、註冊地址含混不清,東拼西湊,查無實處。

4、有的企業根本不存在,而是盜用他人名號進行違法活動虛開增值税發票。

針對以上情況,應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一)購銷業務是否真實存在;(二)到當地税務機關核實其税務登記情況,並請税務專業人士對增值税發票的真偽進行鑑別。一旦認定是虛開增值税發票的行為,則應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徹底追查。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税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由此可見,刑法對構成本罪未規定明確的起刑點的數額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在規定本罪的追訴標準時,充分考慮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罪的司法解釋。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卜或者致使國家税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虛開的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主要有四種形式。即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和介紹他人虛開。無論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一種或者幾種虛開的行為,也不管是一次還是幾次實施了虛開行為,只要虛開的税款數額累計達到1萬元以上。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致使國家税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這裏”致使國家税款被騙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的行為,給國家已經造成了税款被騙的結果。無論是一次還是幾次騙取國家税款,只要騙取國家税款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關於虛開增值税票如何鑑別這個問題,我們要注意,在進行鑑定的時候,我們要從主客觀條件上來進行判斷。另外,在進行量刑的時候,只要符合一定的金額就是要進行立案追究的,在進行量刑的時候,是按照金額和數量來進行量刑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