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罪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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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罪如何判定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罪如何判定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罪爭議的界限,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141條第1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41條第2款的規定,“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藥店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以追究藥店法人的刑事責任,判有期徒刑三年或者管制,並按照其銷售金額一半以上兩倍以下處罰金。銷售假藥造成人員死亡的,要判處犯罪嫌疑人死刑,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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