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劣藥罪量刑標準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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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劣藥罪量刑標準有什麼?

生產劣藥罪量刑標準有什麼?

生產並銷售劣藥罪量刑標準的規定是: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除此之外,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藥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立案標準如下:

1.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2.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3.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4.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5.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劣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生產劣藥可以判3~10年有期徒刑,生產和銷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藥品;生產或銷售的藥品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對醫生的診療起到誤導作用;生產或銷售的藥品中標明的適應症與主治功能不符,可能會造成貽誤診療的情況,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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