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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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核材料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走私核材料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核材料屬於違禁品,國家禁止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質不同於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對外貿易管制,即禁止貨物、物品進出口的制度。核材料走私是近些年來開始出現的一種新型走私行為。核材料比之武器、彈藥具有更巨大的危害性和潛在危險性,往往為國際恐怖組織重金收買,所以走私核材料帶來的利益更加巨大,使得走私分子不惜以身試法去從事此種活動。核材料的走私比之其他貨物、物品的走私,性質更為嚴重,對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侵犯性更大,因而法律把這些走私活動作為走私犯罪的首要打擊對象。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偽裝、藏匿、冒充、欺騙或其他方式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核材料的行為。所謂核材料,是指可以用來製造核武器的各種材料和核燃料。核武器是利用原子核反應所放出的能量起殺傷破壞作用的武器,有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的殺傷破壞力量是毀滅性的,它的製造也極為複雜和特殊,尤其需要專門設施和材料。在核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核燃料。核燃料是能大量釋放原子能以供動力利用的物質,它是核武器產生巨大爆炸力的基礎。核燃料一般是指鈾235、鈈239等容易發生裂變的同位素。不到50公斤的鈾所釋放出的能量基礎相當於2萬噸化學炸藥。由於核燃料的特殊性,往往是核材料的走私分子的犯罪對象。走私核材料,是根據走私物品的性質來認定其達到情節嚴重從而構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構成本罪,對所走私物品的數量沒有要求。只要走私上述物品,其行為本身就可視為情節嚴重,原則上均應以犯罪論處。當然,如果是數量很小,且綜合全案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實踐中,本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營利的目的,但法律並未要求本罪必須具有牟利或其他目的,所以不論以何種目的進行核材料的走私,都可以構成本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如何處罰

1、根據本條規定,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了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輯私的,應以走私核材料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核材料本身就是屬於違禁品,因為核材料是製造核武器的關鍵,而核材料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針對性。若是發生走私的行為,往往會造成一定的後果,其性質也是很嚴重的。而在走私核材料的時候,對具體核材料的數量並沒有作出要求,不過成立走私核材料罪需要達到嚴重情節,否則的話無法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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