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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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侵犯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核材料屬於違禁品,國家禁止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質不同於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

走私核材料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偽裝藏匿冒充欺騙等或者是其他非法方式運輸攜帶郵寄核材料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及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實踐中本罪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具有營利為目的,但法律並未要求本罪必須具有毛利或其它目的,所以不論以何種目的進行核材料的走私都構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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