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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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發放貸款罪客體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客體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一)客體特徵: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自身的的合法權益。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方面違反金融法規,侵犯了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因為以造成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所以也侵犯了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益,是複合客體,這是目前通行的觀點。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主要有三點需要特別明確:

一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規包括《外資金融管理條例》等,規章包括《貸款通則》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之前,應當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貸款用途、償款能力、還款方式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否則就是違法發放貸款行為。

二是向“關係人以外的他人”發放貸款,《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對“關係人”的範圍做了明確的規定,即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這些人之外的自然人和單位為“關係人之外的他人”;

三是“造成重大損失”,何為重大損失?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方面的要求,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主體特徵:該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犯罪的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屬於本罪的主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違法發放貸款罪作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一般對於違法發放貸款都是會判處相應的刑罰的,會根據實際涉及到的數額來確定處罰的標準,一般數額巨大的情況都是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犯罪情況一般都是出現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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