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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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首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經營貸款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犯罪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造成的違法性和具體損失等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對“重大損失”的後果是沒有認識的,或者是認為“重大損失”是可以避免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秩序。金融活動是社會經濟中重要的一個環節,關係着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而貸款業務又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要業務之一。不合理的貸款投放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如將貸款投放到一些產能過剩的行業,就會導致資源錯配,國民經濟得不到健康發展,可見維護貸款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同時信貸資金管理不善,也侵犯了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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