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最低證明標準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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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最低證明標準有哪些?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低證明標準是哪些?

公安部經偵局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覆(2009)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儘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準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準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準(二)》確定的數額標準。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準應當根據涉案的金額來確定,但只有達到了最高的立案偵查標準就需要根據相關法律依據追究刑事責任,並依法進行司法判決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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