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銷售假藥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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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如何定罪量刑?

東莞銷售假藥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假藥是什麼?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假藥,不構成該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國家對藥品有嚴格的管控措施,只要有生產銷售行為即構成犯罪,其最高刑可被判處死刑,這體現了國家對保證藥品安全的重視程度。同時消費者若不慎購買到了假藥,也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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