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定義上面銷售假藥罪中如何鑑定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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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法律定義上面的銷售假藥罪中如何鑑定假藥?

在法律定義上面銷售假藥罪中如何鑑定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認定?

(一)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當藥品當中含有的成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用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是其他藥品的會被認定為假藥。變質的藥品、相關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藥品會被按假藥論處的。對於雖然是假藥但是對人體健康不造成影響的不可以被認定為銷售假藥罪,對於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嚴重的危害的會被認定為此罪。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和犯罪形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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