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劣藥罪需要知道是劣藥嗎不知道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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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劣藥罪需要知道是劣藥,如果是過失,不存在故意的行為,那麼不夠成本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的;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超過有效期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藥品。

銷售劣藥罪需要知道是劣藥嗎不知道犯罪嗎

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劣藥罪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劣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劣藥是指:

1、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具體的行為方式包括:

1、生產劣藥行為;

2、銷售劣藥行為;

3、生產、銷售劣藥行為。

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任何一種行為、並達到法定實害要求的,即成立相應的生產劣藥罪、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對其中又生產、又銷售劣藥的,在處罰上應當從重。

構成本罪,除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外,還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者,方能構成本罪既遂。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有關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只有對人體造成了嚴重的危害,那麼才會構成犯罪,並且在主觀方面也是存在一種故意的行為,如果是過失,那麼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也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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