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危險犯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危險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危險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不是危險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二、什麼是危險犯?

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誌。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誌。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體現在哪些方面?

1、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怎麼認定這類案件?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關鍵在於兩點: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一為假藥,一為劣藥;二是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五、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42、150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犯本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生產銷售劣藥是實施了具體的犯罪行為,並對人體健康已經造成了嚴重危害,所以生產銷售劣藥不屬於危險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