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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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實害犯,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導致了他人身體健康嚴重受損,才能夠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一)概念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二)特徵

1、犯罪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所謂劣藥是指:

(1)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區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關鍵在於兩點: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一為假藥;一為劣藥;

二是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和假藥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

生產銷售劣藥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有生產銷售劣藥的對象指的是劣質藥物,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對象指的是假冒藥物。生產銷售假藥的量刑標準為犯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輕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為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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