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明知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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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的明知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銷售假藥罪的明知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於行為人主觀明知的界定,除其供述明知是假藥這一情形外,還應包括應當知道是假藥的主觀認知狀態,這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來綜合判斷認定。如實踐中存在的小渠道購進藥品,即向不具有正當資質的私人購買藥品等情形,都應當認定為明知是假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充”屬於假藥,本條屬於假藥從重處罰情節)

②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藥的;

③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劣)藥的;

④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⑤生產、銷售假(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⑥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所以在實際銷售假藥罪的過程中,根據各種情況造成的後果不一樣,那麼對應的處罰方式也是有非常明顯的區別的,如果是比較輕的那麼處罰相對來講還能接受點,但是如果是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麼對應的處罰也是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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