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與詐騙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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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與詐騙區別是什麼?

招搖撞騙與詐騙區別是什麼?

區別: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二、招搖撞騙罪的特徵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對於招搖撞騙罪的犯罪嫌疑人來説,定罪時是不需要考慮其在招搖撞騙的過程中獲得的非法財產的多少的,只有在量刑,確定刑期的長短時才會考慮,但是詐騙罪則不一致,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後獲得的財產的數額決定其是否構成犯罪,一般來説必須達到標準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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