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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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方式有哪些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對於固定證據、警告當事人鄭重其事、區分磋商與締約兩個階段均有重要意義。口頭形式的合同雖方便易行,但缺點是發生爭議時難以舉證確認責任,不夠安全。書面形式是指以合同書、信件等各種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形式。根據合同法規定,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也屬於書面形式的一種。另外,根據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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