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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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騙取貸款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只是用欺騙的手段騙過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獲得貸款,對於該貸款行為人有歸還的意思;貸款詐騙罪,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騙行為,使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陷入認識錯誤,並基於認識錯誤發放貸款,行為人由此取得貸款而且不準備歸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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