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和借貸糾紛要怎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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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處罰的只是貸款詐騙的那一部分,借貸糾紛屬於民事範疇,與貸款詐騙罪存在不小的距離,那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如何區分?貸款詐騙實質上是一種詐騙,貸款只是一種形式,那實踐中,貸款詐騙和借貸糾紛要怎麼區分才好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貸款詐騙和借貸糾紛要怎麼區分

一、貸款詐騙和借貸糾紛要怎麼區分

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貸款詐騙與詐騙如何區分

1、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

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範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

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複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

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

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之規定,追訴起點金額為2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貸款詐騙對社會的危害性大,不僅影響金融機構,也影響國家的信貸體系。而實踐中貸款詐騙罪與詐騙罪雖然也存在一些相似之處,但而二者之間的差異還是比較多的,上文中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五點。要是各位對貸款詐騙和借貸糾紛要怎麼區分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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