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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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一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5、對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可構成敲詐勒索罪;而對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數額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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