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一、暴力取證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暴力取證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的目的。至於行為人是否得到證言、出於什麼動機,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證人。所謂證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的人。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所謂暴力,既包括捆綁懸吊、鞭抽棒打、電擊水灌、火燒水燙等直接傷害證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證的肉刑,亦包括採取長時間罰站、不準睡覺、凍餓、曝曬等折磨證人身體、限制證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證的變相肉刑。
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並問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訴訟參與人。證人,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而且還包括民事訴訟含經濟糾紛的處理、行政訴訟中的證人,但不包括訴訟活動以外的證人,如仲裁活動、紀律檢查機關、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活動中的證人。
二、暴力取證罪立案標準有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暴力取證必須要有實際的暴力行為,單純以暴力相威脅的不成立本罪。證人範圍包括狹義證人、被害人、鑑定人、不具有作證資格的人、其他證人等。強迫他們提供證言、提供有利證言或不利證言。暴力取證同時觸犯偽證罪、徇私枉法罪的,屬於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