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擔保人是否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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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擔保人是否違反法律?

隨着社會的發展,信用卡成為儲值卡之後的又一個新型銀行卡,信用卡不同於普通銀行卡,是具有提前消費的性質的。信用卡詐騙罪擔保人是否違反法律?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閲讀下面相關內容。

信用卡詐騙罪擔保人是否違反法律?

信用卡詐騙的擔保人是否有罪,關鍵看擔保人是否知道是否詐騙,如果明知是詐騙而為其擔保的,就屬於共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會坐牢的。否則就不會坐牢的。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這個問題,我們瞭解到,如果擔保人並不知道被別人盜用了信息的話,就是俗稱的並不知情,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取證後確定不知情,是無罪的,如果擔保人作為知情人默認了他人進行信用卡詐騙就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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