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行為判刑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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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行為判刑多長時間?
律師解析:合同欺詐不等於合同詐騙罪,合同欺詐不會判刑。合同欺詐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陷於錯誤判斷,並基於此錯誤判斷而訂立合同之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有以下不同:
一、主觀上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當然,在實踐中,行為人有時也具有一些所謂履約行為,但往往只是象徵性的,是用掩人耳目或迷惑對方的手段。這種表面履約行為並不能改變行為人整個行為的詐騙性和不履約行為的性質。
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也就是説,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但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二、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行為雖然都是一種欺騙行為,但兩者各屬不同範疇,具有不同的性質。合同詐騙罪中由於行為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並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於公法範疇,受刑法調整。
無履約能力,通過簽訂合同騙取對方錢款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合同糾紛
合同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後果由於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為,由於行為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為屬於私法範疇,受合同法調整。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兩者根本不具有可比性。
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具備合同履行的能力和誠意,無欺騙他人財物目的和欺騙行為,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不能認定為虛假履行行為,應當按合同糾紛對待處理,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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