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盜竊財物招搖撞騙的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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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盜竊財物招搖撞騙的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一、為盜竊財物招搖撞騙的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為盜竊財物招搖撞騙的犯罪行為通過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二、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的,被害人在受騙後往往是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徵,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習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我們國家一旦受害者非常信任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就有可能會非常主動積極的把自己的財物交給對方,從而造成自己的一個傷害,而犯罪嫌疑人會利用各種各樣的手段讓受害者對自己深信不疑,比如説甚至是冒充人民警察等身份,畢竟這些身份很有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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