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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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招搖撞騙罪謀取非法利益,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招搖撞騙。招搖撞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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