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行為與詐騙行為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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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行為與詐騙行為有區別嗎?

招搖撞騙行為與詐騙行為有區別嗎?

有區別的,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詐騙行為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一樣。招搖撞騙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編造其他虛假的身份進行詐騙;詐騙行為則是編造虛假理由或者隱瞞事實真相來騙取公私財物。

(3)主觀方面不一樣。招搖撞騙行為的主觀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包括騙取其他非法利益;詐騙行為的主觀目的只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二、招搖撞騙罪的特徵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行為人實施了招搖撞騙行為除了可以構成招搖撞騙罪之外,還是能夠構成詐騙罪,只要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冒充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軍人的身份,而是普通人的身份的,人民法院一般對其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情節極其嚴重的,就能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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