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權利性質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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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署名權權利性質是怎樣的

署名權權利性質是怎樣的

署名權是一項重要的著作權,它與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共同構成了著作權中的著作人身權。

其一,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種方式署名。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為了表明作者身份,使自己獲得應有的尊重;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即匿名發表文章,也是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放棄權利也是一種權利行使的方式。至於以何種方式署名,也是由作者決定的,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筆名、藝名、別名、假名。

其二,作者有權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這一法律規定也就賦予了作者署名權又一項權利內容即禁止他人未經允許“搭便車”而謀取名利的行為。那麼這種經作者允許的“掛名”行為,並沒有被《著作權法》明文禁止,但也並不説明這種行為是《著作權法》所提倡的。

其三,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為是一種著作權侵權行為。據此作者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雖然作者也可依據《民法典》有關姓名權的規定,禁止他人假冒其署名,但是既然《著作權法》對該行為作了規定,我們也可以認為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的行為也是署名權的內容之一。

通常,作者身份要經過署名權的行使來體現甚至確認,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作品上的署名是作者與作品間的重要紐帶。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署名權,不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是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權不同於姓名權,姓名權是一種人格權,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人人都有姓名權但並不是人人都有署名權。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基於創作的事實,沒有參加創作就不能以作者自居獲得作者身份,也就不能在作品上署名。在作品上署名,一方面使讀者瞭解作品的創作者,是對作者智力創作活動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意味作者要承受作品發表後的社會評價,無論是正面的評價還是負面的評價。最後,作者還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作品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等人身權,還有就是因抄襲篡改他人作品產生侵犯他人著作權。署名權是一種與作者身份密切相關的著作人身權,侵犯署名權的行為會使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

署名權與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共同構成著作人身權,但卻不同於其他著作人身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人身權,這些權利與作者的人格利益有聯繫,但不屬於人格權的範疇;這些權利與作者的身份利益也有聯繫,但作者的身份可以和這些權利分離,亦即轉讓這些權利並不意味着轉讓作者的身份,因此,這三項權利又不是典型的身份權。

而署名權的不同處在於,如果轉讓署名權就意味着作者身份隨之轉移。只是由於署名權與其他三項權利都是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並且與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聯繫才被共同冠以精神權利或著作人身權的,但我們需要強調的是署名權最具有比其他三項著作人身權更加強烈的身份色彩。

綜上所述,署名權的權利性質是著作權的一項權利。侵害著作權的應當對受害者賠禮道歉,對於損害公共利益的會對複製品進行沒收銷燬,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應的罰金,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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