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質押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 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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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和質押合同的關係

質權和質押合同的關係是什麼?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質權是質押合同中質權人的權利,擁有將質押品進行拍賣或者變現的一種權利。

二、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着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

三、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

1、票據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1)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

質權圖冊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擔保法》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此類情況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即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着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關於權利質權的特別規定

(1)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2)以載明兑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兑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兑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兑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着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了質押合同中是有質權的存在的,質押合同中質權人擁有權利,而出質人就是將自己的權利等,質押給質權人獲得融資的一種行為,因此質權其實是質押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在生活中經常都會用到的,如果還有其他關於質權和質押合同的關係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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