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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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質押合同的性質

權利質押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1、是物權合同還是債權合同

權利質押合同的性質,是指該合同是物權合同還是債權合同。根據《物權法》的法理,權利質押合同在本質上屬於一種債權合同,具有債權行為的性質。因為,一切合同行為均屬於債權行為,權利質押合同也不例外。權利質權的設定,即當事人之間設定權利質權的行為,可以引起物權的變動,因此,屬於一種物權行為。質押合同是引起權利質權設定的原因,與權利質權的設定之間是原因與結果的關係。權利質權作為物權行為,在設定時除了需要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需以質物的交付或者登記為生效的條件。

2、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

權利質押合同性質的另一個問題是質押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這一問題也涉及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問題。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即標的物的佔有移轉是發生質權設定的效力的必要條件。質權的設定;因向債權人交付標的物而發生效力。諾成性合同,是指僅依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將質押合同解釋為實踐性合同,則在質物移交之前,質押合同並不生效。如果出質人不及時移交質物,質權人不能以合同為根據要求出質人交付質物,不利於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將質押合同解釋為諾成性合同,在質物移交之前,質押合同即成立生效。當出質人不移交質物給質權人時,即構成違約,質權人可以根據質押合同的約定要求出質人移交質物。

我們認為,權利質押合同在本質上具有實踐合同的特徵,質物的移交是質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效力的前提條件,不僅要有當事人之間的出質合意,而且應有質物的移交,質押合同才能成立並生效。如果將質押合同解釋為實踐合同是否就不利於保護質權人的利益,未必如此。因為,如果出質人不及時提供質物,則質押合同不生效,對於因出質人不及時提供質物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即要求造成損失的出質人賠償債權人的實際損失。《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o99《物權法》第224條規定的證券債權出質、第226條規定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第227條知識產權出質、第228條應收賬款出質均規定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根據上述規定,《擔保法》將質押合同規定為一種實踐合同。對於債務人或者出質人在簽訂質押合同後,又拒絕交付質物或者登記出質權利,而使質押合同不生效的行為,《擔保法解釋》第86條規定了出質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本條司法解釋是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將其視為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出質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按照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應當相當於債權人的信賴利益,不能超過履行利益,即賠償責任不能超過質物的價值。《物權法》將上述權利出質分為債權合同和物權合同。權利質權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未辦理出質登記或者交付權利憑證的,質權沒有設立。但是質權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權利質押合同的性質”問題的回答。權力質押只的是質押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並不是所有權的財產權。正確瞭解權力質押合同的性質,才能在質押權力時不犯錯誤、不違法法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延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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