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可不可以成為強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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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可不可以成為強姦犯

女性可不可以成為強姦犯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可見女性不可能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女性不能單獨成為強制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男人也成為了強制猥褻罪的受害客體,所以女人強姦男人會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另外,女性可以作為幫手,例如在強姦罪中起到教唆、幫助作用的,可以成為共犯,從而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女子成為強姦罪主體的可能性,這只是針對單獨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為“部分行為共同負責”的特殊要求,婦女是可能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的。

舉例子表述,原配教唆第三人強姦小三,原配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妻子幫助丈夫強姦自己的同事,妻子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再者説,從另一個角度看,婦女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強姦罪與搶劫罪一樣,是複合行為犯,實行行為包括兩個組成部分,分別是強制行為,如拘禁、捆綁等;和姦淫行為。即使沒有實施姦淫行為,但只要有強制行為,也同樣屬於實行行為,婦女是不能實施姦淫行為,但完全可以實施強制行為。如在僱傭第三人去強姦小三的過程中,原配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體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實行行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應該構成強姦罪的實行犯。

當然,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強姦罪的實行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實行行為包括強制行為和姦淫行為,而狹義的實行行為僅限於姦淫行為。對於強姦罪而言,只有姦淫行為才是核心行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實行行為,所以婦女僅強制而沒有姦淫的行為不屬於真正意義的實行行為,婦女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

二、強姦罪是否能判緩刑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可見,強姦未遂應該按三到十年從輕或減輕處罰。

緩刑的適用條件是:被判處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 悔罪表現,如果暫停刑罰的執行,不至於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的制度!

對於是否能判緩刑要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分析,比如被告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及原因、所採用的手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節等等因素,如果能判到3年以下,是有判緩刑可能的。

綜合上述內容來看,其實女性也是有可能以強姦罪來定罪處罰的,但此時女性卻絕對不能作為強姦罪的實行犯,而要是屬於共犯的話,那就是有可能了。實踐中,可能出現女性教唆男性去強姦他人的情況,也有可能是女性幫助男性強姦他人,這些情況下女性就可以作為強姦犯罪的共犯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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