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有期徒刑怎麼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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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有期徒刑怎麼減刑

對於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的機會,這樣實際服刑的刑期就會比當初法官判的刑期少一些。不過此時有期徒刑怎麼減刑呢?這方面我國相關法律中早已作出了規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

二、有期徒刑怎麼減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 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三、被假釋後還可以減刑嗎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對於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來講,不管是否屬於重刑犯,也無論是否認定為累犯,其實都是可以被減刑的,當然前提是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不然也是不會對其減刑。通過上文的分析,詳細大家已經知道有期徒刑怎麼減刑了吧。除了減刑之外,在監獄期間也是有可能被假釋的,也就是有條件的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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