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構成強姦罪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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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構成強姦罪的情形是什麼

不能構成強姦罪的情形是什麼

(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為不像幼女,主動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動要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根據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該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二)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是強姦的,根據規定,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三)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且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方男子發生性行為的,根據《解答》的規定,也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四)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為構成強姦罪。

二、性侵未成年人,7種情形從重處罰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12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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