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強姦是強姦罪的加重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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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強姦是強姦罪的加重情形嗎

違反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視為強姦罪。設立強姦罪是為了保護好婦女,懲罰違法分子,那麼入户強姦是強姦罪的加重情形嗎?本站小編對這個問題在下文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入户強姦是強姦罪的加重情形嗎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綜上,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入户強姦視為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即入户強姦不是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二、強姦罪的界定

(1)強姦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中國的強姦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姦屍體不夠成強姦罪,應構成侮辱屍體罪。

(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姦;例:警察騙某婦女説只要發生性關係就可以讓她的丈夫提前釋放,此欺騙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願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姦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況。由於強姦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採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姦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姦罪。

(5)犯罪主體: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姦,因為當中涉及到中國文化歷史等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到了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衞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強姦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姦妻子的強姦罪。

女人也可以成為強姦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強姦別的婦女。

(6)強姦罪的特殊形式:姦淫幼女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姦淫行為,被姦淫的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構成強姦罪;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強姦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在農村地區,近年來入户進行強姦的案件明顯呈上升趨勢。把入户強姦納入強姦罪的加重情節是很有必要的,婦女在保護自己的時候,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委託辦理,將犯罪分鐘繩之以法,讓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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