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癮多少週歲以上必須強制戒毒?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吸毒成癮多少週歲以上必須強制戒毒?

吸毒成癮多少週歲以上必須強制戒毒?

16週歲以上的必須強制戒毒,根據《禁毒法》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二、《禁毒法》中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強制戒毒作為對吸毒成癮人員進行強制措施的一種方式,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是需要由司法機關對其吸毒的違法事實進行認定後採取的,有異議的當事人也可以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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