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被改成監視居住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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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被改成監視居住是為什麼

一、取保候審期被改成監視居住是為什麼?

説明沒有完成案件的偵辦。需要繼續查證、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取保候審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到期之後應該如何處理?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並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一般來説,只要是已經採取了取保候審的,肯定在取保候審到期了以後不能夠再繼續申請監視居住了,因為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性的措施,可是把取保候審改成監視居住的這種情況可是非常少見的,辦案機關在經過合法的批准手續後,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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