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共同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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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共同點是什麼?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共同點是什麼?

1、都屬於強制措施

(1)拘傳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為使被告人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應強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一種強制到案的方法。適用拘傳的權力屬於司法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力。

(2)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取保候審的程序,基本上可分為取保和交保兩個步驟。

(3)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而限定其活動區域和住所,監視其行動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當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證人時,則可適用監視居住的辦法。

2、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決定採用

3、適用對象都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都不實行羈押。

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不同點

(一)適用條件不同

1、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5)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5)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申請權限不同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它申請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但監視居住不可申請,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

當然,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最後還是由公檢法三機關之一選擇決定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選擇適用保證人保或者保證金保以及適用保證金的數額等。然後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執行。

(三)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而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四)期間違反規定的後果不同

已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對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並視情形而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取保候審的期間一般是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對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是6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若是公安機關在傳訊時,犯罪嫌疑人不到公安機關錄口供,那麼就可以可能會被強制拘傳,但是由於公安機關並沒有掌握足夠能證明被拘傳者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故此拘傳時間時有限制的。為了收集證據,公安機關可以監視居住拘傳後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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