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公訴案子法院傳喚原告這説明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法律上公訴案子法院傳喚原告這説明什麼

法律上公訴案子法院傳喚原告這説明什麼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被告”的對稱。狹義當事人之一。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原告方稱為自訴人。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執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的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其請求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就案件審理後作出的裁判,對原告有約束力。原告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其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在訴訟中,原告依法享有一系列訴訟權利,並承擔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

原告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結合是實際的情況,不過在法律上的會有不少的限定,只要自己多加註意其中法律程序就可以合理的應對,不過在生活中,有關的事情解決需要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有效的解決,進而保障自己的利益損失在有效的法律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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