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關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警察關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警察關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警察關押期限是:傳喚或者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不得超過37天。根據民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懷疑對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即詢問或滯留盤問,這種情況時,時間最長不可超過24小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因此,對於行政案件查證時間最長為24小時。情節確認並較嚴重的,拘留72小時,是治安拘留三日。再嚴重的就是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0天,最長不超過15天。超過15天的就是被立案偵查收監獄了。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警察關押的期限應當根據關押的類型來進行認定,公安機關為了訴訟案件的偵查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傳喚的話,一般24小時之內就會結束,但如果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而造成刑事拘留的話,則最長不得超過37天,之後就應當進行批捕了,所以具體的情況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進行合理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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