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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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抵押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土地抵押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三、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也不能一概而論,比如土地使用權剩餘的期限有50年,但也不代表着抵押時間就一定是50年,如果1年內就能還款,抵押時間就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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