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的不批捕決定書送達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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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的不批捕決定書送達給誰?

一、法院下的不批捕決定書送達給誰?

不捕決定書也應送達被害人。隨着審查逮捕訴訟化轉型探索的日益推進,需要更加重視審查逮捕環節被害人作用的發揮,應當為被害人蔘與其中提供保障,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後,公安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案件,將決定通知被害人,有利於不服處理決定的被害人及時向法院自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概念、依據及適用範圍

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 關、軍隊保衞部門、監獄等具有偵査職能的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時,所製作的法律書。

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和第69條的規定製作。 審査逮捕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 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移送人民檢 察院審查。刑訴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査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決定。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 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檢察 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 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根據刑訴法這兩條規定製定的不批准津捕 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重要的法律文書。

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適用於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 關、軍隊保衞部門、監獄等具有偵査職能的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不 適用於辦理自偵案件。

三、各聯用途

本文書共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由製作部門統一保存。第二聯為 副本,由人民檢察院附卷。第三聯為正本,送達提請批捕的機關,送 達時,應讓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然後再把關達回證附 卷。第四聯為回執,和第三聯同時送達提請批捕的機關,待該機關執 行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在上面填寫有關內容,再退回人民檢察院附卷。

這個送達給誰的問題,一般來説的話,要送給那個受害人的了,送達的對象肯定是跟這個案件有關係的啊,總不能説隨隨便便就送人家。當這個公安機關要是做出了這個決定的時候,一般都是要跟這個受害人説明的。這樣子也是方便了這個受害者可以通過正當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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