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通知書由誰送達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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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通知書由誰送達家屬?

一、批捕通知書由誰送達家屬?

被拘留,派出所應當通知家屬,以特快專遞或者掛號信的形式寄發逮捕通知書。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具體規定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按照我國的規定批捕和逮捕的嚴重程度時一樣的,那麼在進行逮捕前也是需要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如果在公安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證據時,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請,檢察院也是會根據證據和材料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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