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緩刑期間過失犯罪是否需要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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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緩刑期間過失犯罪是否需要關押

當事人緩刑期間過失犯罪是否需要關押

我國刑法的緩刑制度,是一種相對於監禁刑的有條件不執行所判刑罰的處罰制度,即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不違反相應的規定,便可以不執行所判刑罰,是一種考驗刑。反之,則需收監執行所判刑罰。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司法實踐中,對於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故意犯罪的,並罰後判監禁刑已無異議。可對於過失犯罪的,有的司法人員則認為可以判緩刑,而且已有判例。

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三,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四。適用緩刑的六個必備條件是:

1.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節較輕

3.有悔罪表現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6.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緩刑期間的犯罪屬於罪行的重新認定,理論上肯定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置,但是需要自己留意有關要求,如果自己的罪行過重那就不是簡單的關押了,對於有關當事人來説,緩刑的進行對於自己的行為已經有了一定的約束,所以自己需要在生活中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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