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在逃的時候需要發佈公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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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在逃的時候需要發佈公告嗎

批捕後在逃的時候需要發佈公告嗎

需要的。

1、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

2、對符合上網條件的在逃人員 , 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信息登記 / 撤銷表》中“在逃人員信息登記”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在逃人員法律文書原件(拘留證或逮捕證)一併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信息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進行網上追逃。立案單位在工作中又發現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偵部門進行修改、補充。

3、因此立案後抓不到犯罪嫌疑人會被網上追逃。

1999年7月至9月,全國首次開展網上追逃專項行動,確立了“立案地為主,户籍地為輔,藏匿地協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網絡為依託,社會面控制為基礎,有賞緝捕為動力,信息暢通,反應快速,協作主動,緝捕及時”的緝捕工作新機制,開創了追逃工作新局面。是役,全國公安機關共抓獲各類在逃人員23萬餘名,其中部督逃犯600餘名,省督逃犯3000餘名,殺人在逃人員1萬餘名。 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號文件下發《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網上追逃通過文件形式被界定,初顯端倪。

2001年9月至11月,公安部再次組織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70天的追逃專項行動,行動中各部門、各警種充分發揮網上追逃的優勢,運用科技手段,依託網上逃犯信息開展查緝,共抓獲網上逃犯10萬餘名,其中部督逃犯150餘名。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號文件下發《關於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對保證上網信息質量、落實緝捕獎金、規範移交抓獲在逃人員作了具體規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號文件下發《日常“網上追逃”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修訂)》,開始對網上追逃進行日常考評,健全了網上追逃長效機制,使網上追逃成為各警種、各部門日常性的工作。

罪網上發佈追逃只是公安機關辦案的一種方式,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大家都知道網絡在當今社會佔據着重大的作用,人民日常生活離不開網絡,公司辦公也是離不開網絡,網絡給大家帶來的好處顯而易見,所有在網上發佈公告可以更快的進行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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