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批准逮捕怎樣告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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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批准逮捕怎樣告知家人

批准逮捕怎樣告知家人

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會以紙質書面的形式告知家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是會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批准逮捕後家屬如何做

儘快委託律師處理。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閲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批捕令是由人民檢察院進行下達的命令,然後公安進行進行執行逮捕,進行逮捕需要有逮捕證,沒有逮捕證是屬於違法行為。在進行逮捕歸案後,需要二十四小時以書面的形式進行通知家人,不會用短息或者是電話的形式進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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