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坐牢概率大嗎 - 監視居住抵扣刑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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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坐牢概率大嗎?

監視居住坐牢概率大嗎?監視居住抵扣刑期嗎

監視居住是一種臨時強制措施,目的是查清案情。坐不坐牢要看嫌疑人是不是被發現犯罪

只要監視居住的條件消失,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都要被收押,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要送監獄執行刑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二、監視居住抵扣刑期嗎?

可以。

監視居住應當抵折刑期情形:

1、被監視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卻為其指定居所。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辦案單位明知被監視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為了圖方便或者出於某種需要,卻另行指定居所。

這種做法實際是變相地剝奪了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這種情形下的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2、在法定的羈押場所執行監視居住,包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監獄(含少年管教所)、勞動教養所和收容教育所等。

從對被監視居住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程度上看,這樣與拘留、逮捕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在法定羈押場所執行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3、在辦案機關的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包括辦案機關的“辦案點”或自建的“工作站”、公安的留置盤問室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固定住所所強調的是以居住的房屋為核心的生活區域,而這些地點不僅性質上是工作場所,而且不具備必要的、基本的生活條件,因此,在此類地點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4、在被監視居住人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情況下,禁止其與家庭成員見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被監視居住人只要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其在該活動空間仍是自由的。

如果禁止被監視居住人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會見,實際是把監視居住操作成了拘禁,此種情形下的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5、除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外,以未經執行機關批准為由,拒絕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人。如果對這種基本的權利都隨意加以剝奪,卻又説未剝奪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此種情形下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6、對被監視居住人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械具或類似的對其人身加以約束的方法。這類方法直接限制了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被這類方法剝奪了人身自由的期間,毋庸置疑應當折抵刑期。

7、監視居住超過法定的監視居住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實施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不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且侵害了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此時可能的救濟手段是國家賠償或折抵刑期。

由於現有的法律沒有把此種情形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因此,折抵刑期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救濟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監視居住期間又犯新罪怎麼辦?

情節嚴重的會被逮捕。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

(3)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4)在監視居住期間又進行犯罪活動的;

(5)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監視居住的問題的處理,國家的有關法律會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有關的 當事人只要遵循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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