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如何執行 - 哪些人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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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措施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這主要是為了偵查的順利進行而採取的,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毀滅證據、有自殺自傷行為。那麼這個監視居住該如何執行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監視居住如何執行,哪些人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一、監視居住如何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二、哪些人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同時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逮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對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應當不逮捕,司法機關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有些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儘管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4、偵查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發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時,為了既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司法機關與犯罪作鬥爭,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與取保候審相比較,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人身自由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且被監視居住,家人的生活也會受到更大的影響。但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是相同的,只要運用得當,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取保候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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