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直訴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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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直訴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是合理的嗎?

一、不予批捕直訴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是合理的嗎?

不予批捕直訴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是合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補充的次數是多少?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和第20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如果在人民檢察院對某一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認為證據不足不能夠進行最終的判決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到下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審理,限制次數為兩次,因此標題中所提到的退回到公安機關進行審理時完全合理的,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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