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有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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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有調解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有調解嗎?

檢察院批捕後,是可以進行調解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逮捕嫌疑人後,如果嫌疑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後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檢察機關可以進行和解。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批捕後,顯然是可以調解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能夠通過調解解決雙方糾紛的,都應當提倡進行。因為法律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守底線,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一致意見,顯然是不需要使用司法判決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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