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一個月孕婦可以辭退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勞動期限屆滿之後,按照規定,若是勞動者沒有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其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但並非所有的到期合同都是可以任意解除的,那麼,合同到期一個月孕婦可以辭退嗎?

合同到期一個月孕婦可以辭退嗎?

一、合同到期一個月孕婦可以辭退嗎?

首先,勞動合同期滿叫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關係終止,但對於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員工若發生在三期期間發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的,單位須與勞動者簽訂順延勞動關係終止協議/合同,若無任何書面約定,則默認為單位已順延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直至其三期結束。

注:由於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而導致合同終止的,單位須給付員工(任意情況的員工)n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為: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時長,每一年記1個月前12個月平均收入,少於半年的記0.5個月。)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四、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需要根據職員是否處於三期來確定,對於處於三期的女性職員,用人單位若執意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鉅額經濟賠償金。對於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職員可以通過請求勞動仲裁的方式,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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