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後關押通知書發放機構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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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拘後關押通知書發放機構是哪個?

刑拘後關押通知書發放機構是哪個

是公安機關,一般是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如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能會延期。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其中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是:

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刑事拘留的特點:

1、有權決定採用刑事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

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刑事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關押的概念要具體的理解的,因為從刑事拘留之後犯罪嫌疑人就已經被關押,但刑事拘留後的關押和逮捕後的關押以及判決完畢之後的關押,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每一個不同的關押階段,司法部門所需要製作的通知書也是不一樣的,犯罪嫌疑人和家屬收到通知書之後,自然就會知道發放機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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